废止 财税[2011]100号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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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2011年10月29日                    来源:中国税务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

*财政部*
*2008*
*增值税*
*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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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相关文件

财税[2006]174号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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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8〕138号 二○○八年九月五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成本和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的,仍不予退税。
二、申请退税的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核算生产成本, 按照配比、完整、合理的原则确认软件销售收入,结转硬件成本及分摊相关制造费用。
三、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核算的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额,计算公式按照《通知》的规定,纳税人所有外购货物均计入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四、纳税人提出嵌入式软件产品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时,应填写《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计算表》(附件1),同时将本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和费用分摊标准等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审查企业的财务管理及生产成本核算情况,并报县(市)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五、嵌入式软件增值税超税负返还实行企业自行申报,按月办理退税方式。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报送当月《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计算表》(附件1)和《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逐月对纳税人申请的即征即退额进行结算,并办理退税手续。对生产销售不均衡,纳税人要求按季(年)退还税款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按季(年)办理退税。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和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进行检查,审核纳税人成本及利润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及时,费用分配的标准是否合理。如发现有隐瞒、欺骗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七、本《通知》公布前,纳税人如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国税机关按照上述要求对其审核后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1.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计算表
2. 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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