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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财政部】
【2011】
【增值税】
【软件产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财税[2011]119号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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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怎么退税

嵌入式软件是现代工业的大脑。可它在中国的地位曾经非常低,命运一波三折。由于某部门对嵌入式软件的认识不到位,完全没有认识到它在现代工业中的极端重要性,嵌入式软件没有跟同门师兄通用软件一样及时享受到应得的退税待遇。
1999年10月1日起,当时的独立软件(即通用软件),如WPS、中文DOS、中文Windows之类的,享受按法定17%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0年7月1日起,国家加大扶持力度,独立软件享受按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5年11月28日,财政部发布财税〔2005〕165号,明确嵌入式软件不属于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产品,把嵌入式软件断然拒之门外。
也就是这一年,华为公司推出的高端路由器NE5000取得大订单;并且打赢了与美国网络设备巨头CISCO公司的专利官司,双方达成和解;全年销售额达到453亿人民币(82亿美元),海外合同销售额首次超过国内合同销售额,占58%。
在电信网络设备中,在因特网高端路由器中,嵌入式软件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华为公司,这个中国当之无愧的最大的嵌入式软件生产商,因为财税〔2005〕165号一纸文件,而无法享受软件产品退税,遭受了巨大损失。
一年之后,2006年12月20日,某部门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不愿作废财税〔2005〕165号,只发了个补丁文件财税〔2006〕174号,承认凡是分别核算硬件、软件成本的,按照嵌入式软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8〕92号明确了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10%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今,财税界终于对嵌入式软件有了正确的一致的认识,嵌入式软件终于有了与之相称的江湖地位。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6%-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整机销售-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16%-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公式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顺序分为三类:
① 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同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计算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计算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与软件分别核算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随同硬件设备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硬件设备部分的成本。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退税。
知道了计算公式,知道了“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计算顺序,那么一定要注意财务上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退税。
注意与财税〔2008〕92号不同的是,当选择组成计税价格时,成本利润率不再要求≥10%,而是直接等于10%。
因此,对于定制机器老五建议可以采取第三种方式,按硬件成本的110%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批量生产的硬件设备,老五建议采取第一种方式,即按同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计算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这个“货物”指的是整机,怎么算出其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那就看纳税人自己在财务怎么分摊软硬件价格。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的整机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最后算出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乘以16%税率,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栏,再把软件产品的专用进项和分摊的进项税额也填在“即征即退”栏,当月申报纳税后,对税负超过3%的部分向主管税务局申报退税。

注意:嵌入式软件应当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具有资质的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企业从取得证书之日次月起开始申请退税,共有著作权也可以申请退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年份+Software Register首字母简称SR+序号;例如2013SR061697。
嵌入式软件须与硬件设备等一并开票,发票中需注明所含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名称必须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致。至于软件产品名称是在发票中单列一行标明售价,还是仅在备注栏打印且不标售价,按照“法无规定、即是许可”原则,应该由企业自行选择,本着有利于企业产品销售的原则进行处理。

为什么说某部门曾经、目前还不懂嵌入式软件?
因为,金三还在闹笑话:企业必须归类软件行业,才能取得软件产品退税。
嵌入式软件生产商都是制造业好不好?比如华为、海康威视都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而特斯拉则属于汽车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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