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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746号 2008-08-20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增值税】
【在华采购物资】

北京、河南省(市)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转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证明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的下列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1.母亲与儿童保健项目
  2.母婴保健项目
  3.消除碘缺乏症项目
  4.儿童与艾滋病与运动伙伴合作项目
  5.加强常规免疫项目
  6.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支持项目
  7.妇幼卫生项目
  8.消除碘缺乏项目
  9.无人看护儿童项目
  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供货单位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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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09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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