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0]8号 2010-1-11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财税[2009]125号文出台时间的特殊性,我局纳税人执行财税[2009]125号文,如涉及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可以在2010年1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二、财税[2009]125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核准事项,各单位应通过CTAIS征管系统进行核准,相关模块上线时间、表证单书、业务流程等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36号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各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局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按照《通知》规定对2008年度有境外所得抵免的企业进行审核,如企业因为政策调整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于2010年2月28日前补缴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免予加收滞纳金。
二、纳税人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申请采取简易办法计算抵免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区局需要求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函复纳税人。
三、对居民企业在境外享受了减免税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需视同已缴税额进行抵免的,区局需要求企业提供在境外享受减免税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资料。
四、市局从2010年起,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档案(包括境外投资基本情况、当年境外所得(亏损)调查报告、可抵免所得税额证明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