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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财政部】
【2011】
【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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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0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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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高新企业境外所得可享受15%优惠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走出去”税收指引》
问:我公司2016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2016年,我公司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10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100万元的所得税。请问,在2016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该境外分公司所得需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因此,你公司境内、境外所得均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该笔境外所得不需要按照国内法作纳税调整,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5%=150(万元),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为10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可据实抵扣。你公司就境外某国分公司所得部分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150-100=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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