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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9号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
【财政部】
【2009】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
相关文件
财税[2011]104号
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1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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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6号 2010-1-7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以下简称《9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应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2008年首次执行时,对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按《99号通知》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减去当年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中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计提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进行补充申报时,对调整的所得税抵减下一年度的应纳税额;以后年度对上述每类贷款年末余额按《99号通知》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减去上年末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计提比例低于税收计提比例的,按孰低原则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计提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后,该类贷款不得按照《64号通知》重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二、金融企业对涉农、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要求税前扣除的,会计核算时应设置具体的核算科目,系统设置有困难的,应当建立手工帐薄分别核算涉农、中小企业贷款及准备金。
三、对农户、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中小企业的判定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掌握,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对中小企业的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的,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99号通知》规定的标准纳税调整。
四、金融企业当年涉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等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1、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明细表;
2、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算表(表式见附件2);
五、金融企业对农户贷款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应准备以下资料留存企业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由村委会、农村合作组织、农场等出具的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或签订一年期以上的承包、种植、养殖等涉农合同;
3、借款合同,收款凭据。
六、金融企业按照《64号通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税前扣除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算表》备案(表式见附件2)。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略)
2、《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明细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算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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