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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4号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财政部】
【2011】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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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2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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