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9〕146号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积极贯彻落实。各市局要联系实际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强化培训,确保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税收协定执行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国税网站、12366服务热线等媒体,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服务水平,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非居民企业享受《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应向主管征收的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
三、《管理办法》中有关报告表、申请表,由各市局统一印制发放或加挂在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上,供非居民企业下载打印使用。
四、每年年底,各市局要认真总结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省局,并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五、请各市局在实际贯彻落实工作中,及时掌握本地执行《管理办法》的实际情况,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提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意见及建议,并于今年11月底前报送省局。省局将根据总局《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省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操作办法。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80号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非居民申请享受《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以下简称“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由县、区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含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负责审批;3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审批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非居民享受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材料后,应按以下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接收、核查以及将材料移送有权审批税务机关。
1.申请资料的接收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收优惠申请资料的受理岗工作人员负责接收非居民提交的享受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材料,并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
(1)对不属于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项目的,应当限时告知纳税人。
(2)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非居民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7),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不得超过10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全部内容的,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3)纳税人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接收减免税申请资料,并将申请资料传递给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
2.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一)的表》(附表十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和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项目涉及的具体资料、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和适用政策的正确性。根据核实的结果,确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填写《非居民涉税项目核查报告表》(附件9)后移交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属于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的,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受理和审批。
属于市级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非居民涉税项目核查报告表》(附件9)的相关内容和填制《非居民涉税项目申报资料移送书》(附件10),并按照审批权限和移送制度的要求移送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三)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各项申请资料(包括补正资料),应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1.对提出的申请属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补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非居民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7),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日。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5.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有效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非居民涉税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8)和《非居民涉税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11),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6.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应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及时审批,直接向申请人作出审批决定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
7.有权审批税务机关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接收纳税人直接报送或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移送的申请资料,并按照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核定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三、各市、县(区、市)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所负责辖区内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汇总统计工作,每年年度终了后的2月15日前,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并随协定执行情况报告一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总上报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确定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9〕299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第八条的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的实际情况,确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名单如下: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大连市中山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西岗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沙河口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甘井子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旅顺口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金州区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普兰店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瓦房店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庄河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长海县国家税务局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9]27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非居民所得税征管范围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文件规定的管辖范围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因管辖范围引起的争议事项,应通过法制部门上报市局,由市局协调解决。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通知》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在中国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属于源泉扣缴的是指扣缴义务人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区县局、分局、税务所;其他的是指非居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区县局、分局、税务所。
三、关于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
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七条,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由非居民或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区县局、分局法制部门负责审批,审批时应会签税政部门。
根据《通知》第八条,各单位应将本单位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机构予以公布,并于10月底前由法制部门报市局,由市局统一报总局备案。
四、关于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
根据《通知》第十一条,参照审批事项的管理,由非居民或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所进行备案登记,税务所负责审查备案情况并归档备查。
五、关于不予受理决定和补正告知事项
根据《通知》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税务机关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根据《通知》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应当制作《补正告知书》。
六、关于报表的报送时限
根据《通知》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法制部门将本单位当年度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汇总,并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市局,同时附送相应文字说明。
七、关于其他表格的取得
市局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五个表格式样添加到市局网站上,非居民或扣缴义务人可登陆市局TAX861网站“便民服务-下载中心-其他类”栏目下载。各单位也可根据需要为申请人下载打印或自行印制。
八、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流程,并将工作流程报市局备案。
附件:1.不予受理决定书
2.补正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