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2009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 2009-04-07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增值税】
【农业产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09年04月18日

.
相关资料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