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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5号 2009-02-20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营业税】
【中国电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经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开展了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的工作。2008年10月1日起,CDMA网络将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网络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股份分公司)负责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增值业务等运营收入,电信股份分公司按规定标准定期向电信网络分公司支付价款。现就电信网络分公司与电信股份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相关文件

财税[2009]42号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09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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