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6号 2003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方案精神,为支持其改制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7.98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4年起,以该公司2003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其当年实际工资总额,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请遵照执行。

相关内容

财税[2004]84号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56号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0号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4]315号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回到首页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