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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4年
印花税

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04]173号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财税[2004]78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43号 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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