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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 财税 2004

效力: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替代文件:无

财税[2004]78号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2]128号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1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55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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