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第48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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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件

财税[2004]33号2004-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税[2005]9号 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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