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种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5年* *增值税* *一般规定* *尿素*
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2005-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财税[2005]51号 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4]33号 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9号 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返回首页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均来源于官方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