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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相关文件

财税[2004]35号2004-01-02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税[2010]4号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请遵照执行。

国税发[2004]46号 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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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西部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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