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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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97号 2004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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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7]946号 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财税字[1995]098号 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81)财税外字066号 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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