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31023  国税函【2003】1170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四川、青海、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3〕2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13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 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050        北京
2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1060       济南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50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360        太原
5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16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7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29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80           哈尔滨
9 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23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65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98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380       合肥
14 福建省电力公司            430       福州
15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130       武汉
16 湖北省电力公司             440       武汉
17 湖南省电力公司            340       长沙
18 河南省电力公司            620        郑州
19 江西省电力公司            200       南昌
20 四川省电力公司            400       成都
21 重庆市电力公司            160       重庆
22 陕西省电力公司            270       西安
23 甘肃省电力公司            210       兰州
24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10       银川
25 青海省电力公司                 80       西宁
26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70      乌鲁木齐
      合  计          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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