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广西天湖贫困地区扶贫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相关文件 |
国税函[2003]1262号 2003-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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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吉林、上海、浙江、宁波、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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