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免征增值税 无偿援助 国税函 2004 |
效力: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 |
替代文件:无 |
国税函[2004]555号 2004-5-12 |
相关文件 |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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