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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4号 二○一○年五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企业所得税】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5号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 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 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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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1〕38号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等企业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公布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管理。总局及省局公告中明确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不在总局及省局公告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维持原规定的预缴办法不变,即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贵阳市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除《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黔国税函〔2009〕308号)明确下放给贵阳市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外,其余资产损失统一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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