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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二○一○年三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增值税】
【农业产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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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0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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