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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2011】
【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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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34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税函[2008]251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4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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