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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2011】
【企业所得税】
【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财税[2009]133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2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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