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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财政部】
【2009】
【企业所得税】
【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国发[2009]36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税函[2010]185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2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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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12号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0〕7号 2010-01-07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流程、表证单书等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执行减计所得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18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保持税基的稳定,避免因季(月)度应纳税所得额波动而导致减计所得的频繁调整,季(月)度申报应依法按实际利润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预缴,不得减计所得。企业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如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方可按《通知》规定减计所得,预缴时多缴的税款可按规定退税或抵缴下年税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0〕2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9年汇算清缴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人,2010年度按月(或季)办理预缴申报时,按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20%的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2010年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且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所得税纳税人,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全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属于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的50%应当分别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 减、免税项目所得”、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 减、免税项目所得”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六)其他”对应金额栏次。依据优惠税率20%和法定税率25%之间的税率差5%计算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8行 减免所得税额”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金额栏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0〕45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扶持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
国发[2009]3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这项优惠政策,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抓大扶小”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201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对中小企业高度重视、真心扶持”的具体措施。把这项政策落实到实处,对鼓励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的实质和深刻内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小型微利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税收知识培训、办税大厅公告、媒体宣传、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电子邮件等各种宣传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每个小型微利企业了解国家政策,增强发展信心和动力,积极营造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国家优惠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对2009年度符合条件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查帐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时,其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各级税务机关要努力帮助纳税人改进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促进企业建章立制,使达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四、加强督导检查,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总结、典型经验及统计上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作,认真做好本辖区小型微利企业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经营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工作。对运用优惠政策增强了发展活力的企业典型及税务部门开展落实工作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并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省级税务部门将在今年适时对各地落实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并予以通报。
各市国税局要分别于4月底和11月底前将调查和工作情况及典型经验连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表(详见附件),报送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表


青岛市地税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0〕66号 2010-03-29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的问题《通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是指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由于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能确定,为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起享受优惠政策,对尚未进行2009年度申报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暂以2009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数据为准,即2009年度第四季度预缴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查帐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其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完成以后,应当依据年度申报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2010年季度预缴申报。对已经按照2009年第四季度预缴数据在2010年1季度预缴申报时减计所得的企业,如果与2009年度申报数据不一致且不再符合减计所得条件的,自2010年第2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起,不得减计所得,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010年预缴申报时减计所得的小型微利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不含3万元)的,应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
2010年度新办企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税收优惠。
各单位要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的确定标准,排查掌握所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所得减半的及时进行纠正。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附件: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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