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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97号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其他】
【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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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1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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