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 |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
相关文件 财税[2008]175号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财税[2009]59号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0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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