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2009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 2009-10-21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增值税】
【资产重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1年02月27日

.
相关资料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