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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2013年12月6日

【财政部】
【2013】
【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废止。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废止。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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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财政部税政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
就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2013年12月6日 来源:税政司

  1、问: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问: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
  答: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EET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据了解,OECD国家中,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EET模式。此次出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我们在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的完善。

  3、问:为什么要出台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答: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1991年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很不平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大部分城镇就业人群,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比较缓慢。为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研究出台了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4、问: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既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采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实际,具体内容包括: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5、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具体如何操作?
  答:通常情况下,个人取得所得由支付所得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哪个单位支付了所得,就由哪个单位负责扣缴税款。
  就年金所得来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涉及纳税义务主要集中在缴费和领取两个环节。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述单位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年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通过网络、上门、介质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6、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对纳税申报有何要求?
  答:为便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结合年金的运作特点,税务部门对建立年金计划、缴费和领取各环节的纳税申报及管理作出了如下要求:
  (1)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2)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为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3)领取环节,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要及时传递纳税相关的信息。受托人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及提供涉税资料。

  7、问:此次出台的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与今后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改革以及个人所得税改革如何衔接?
  答:目前,人社部、财政部正在研究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办法和职业年金办法。因此,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基于现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相关规定,今后将根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修订情况,对税收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此外,这次出台的年金政策是依据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相关规定,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暂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今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则按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征税。

  8、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公布后,各级财政、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及时做出解释说明,以便纳税人更清楚地了解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企业年金新政:延税政策与现行税制冲突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4-06-26  作者:冷翠华

核心提示:在分项征收个税的制度下,按照今年年初刚实施的企业年金延税政策,个人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所缴税额非常高,并不比延税政策前少。
担负着养老第二支柱重任的企业年金刚刚迎来了新政的利好,却又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成长的烦恼”。
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昨日(25日)共同主办的“2014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调研报告暨养老保障方式改革论坛”上,与会专家表示,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待完善,尤其是该政策的延税方案采取从零开始全额征收的办法,个人如果退休后选择一次领取企业年金,实际上比加入企业年金时就缴税更不合算。因此,企业年金的延税政策必须进行调整,否则,还将影响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和职业年金的推进。

还得改年金税收政策
“本来是一件好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如此评价去年年底财政部、人社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03号文”)。但由于缺乏一揽子改革措施,103号文在执行时却遭遇了难题。
原因在于103号文与我国现行的分项个税制度存在冲突。根据103号文,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他举例说,个人参加企业年金后到退休领取时,要在源头上扣税,按照现在的税收制度,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将扣除45%的税收。那么,如果个人选择一次性领取30万元的企业年金,扣除的税收就将超过10万元。“这样一来,就相当于个人不能享受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拿回来的还是本金钱。”郑秉文表示,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的、积极的,但没想到执行时遇到了问题。

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也认为,按现行税收制度,企业年金个税延期征收将从零起征,与当期缴税相比并不划算。
无疑,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都难以调动起来,并且在执行中必然遇到重重障碍。那么,是改革分项征收个税制度还是改革企业年金税收制度?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郑秉文表示,前者难度太大,必须改革企业年金税收制度。
“实行综合税制需要良好的文化环境和诚信体系,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现在还不具备实施综合税制的条件。因此,必须改革企业年金税收制度。”
首先,企业年金的免税额必须要明确,而当前的政策并没有明确;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延税后所缴税收并不低于当期缴纳的问题,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他认为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企业年金采取分期支取的方式,并且配合养老金的技术手段,在个人退休时由雇主和企业年金管理者把企业年金转换成保险年金产品。“既让企业年金这笔钱留在了资本市场,同时又不让参保人流失,这样可以避开我们不是综合所得税制的窘境。”郑秉文表示。
他认为,企业年金的延税政策如果不完善,在分类个税制度下,税收递延将难以持续。而更为严重的是,这将影响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税制改不改,将成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季度收益率仅1.35%
根据人社部最新公布的数据,2014年一季度企业年金建立企业数68324个,比2013年年底的66120个单位增加了2204个企业,涨幅为3.3%;积累基金为6306.38亿元,比2013年年底的6034.71亿元增加了271.67亿元,涨幅为4.5%。

一季度,全国企业年金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为1.35%,而2013年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为3.67%。
在回答本报记者关于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为何较低的提问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所长汪泽英表示,对投资收益率较低的原因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析整合。“管理比较分散,投资机构的管理水平还不够高等,都可能是其中的原因,找到症结才能很好地解决。”
目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单位,以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部分外资企业为主。对此,业界也存在诸多争议,有人认为是“富人俱乐部”。但郑秉文明确表示,企业年金不是富人俱乐部,应该采取更大的力度推动这一市场的发展,这一市场壮大起来之后,个人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才会更高。
他举例说,从美国的情况来看,如果收入分为4个档次,第一档的年收入在1.6万美元以下,第二档的年收入为1.6万美元-3.7万美元,第三档的年收入为3.7万美元-5.8万美元,第四档的年收入在5.8万美元以上。在这4组人群里面,收入最低一档人群的职业年金占其退休后收入的54%,收入越高的人的职业年金占其收入的比例越低。“这非常明显地告诉我们,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有利于低收入群体的,而不是相反。”郑秉文表示。

中国保监会养老保险监管处处长姚渝也表示,目前,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及个人养老保险三者的发展极不平衡,未呈现“三支柱”的格局,“我更愿意说是三个层次,从‘三个层次’到‘三个支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她表示,企业年金的覆盖面还很窄。同时,她透露,为促进第三层次即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保监会正与财政部等部门积极沟通,同样也在争取税收优惠或递延政策。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411日以后,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和个人实际缴存企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或事业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年金,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职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411日以后,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除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的规定报送相应材料,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人和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协议。

三、在年金领取环节,年金托管人要按照个人当月领取的年金、以前年度缴费情况及对应的纳税明细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法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附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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