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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2018年12月27日

【财政部】
【2018】
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三条;
  (四)《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略)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8]723号 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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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2019年以后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0104
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
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北京个税纳税人开心地说: “过年可以多发几个红包了”
190125


最近,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王女士看到自己的工资条后很开心。
据王女士介绍,扣除“五险一金”后,目前她每月收入2万元,以前,她每月应缴纳个税3120元,一年需缴纳个税37440元。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扣除额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再加上每月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1000元、赡养老人支出1000元、房屋贷款利息支出1000元,她平均每月仅需缴纳个税990元,一年需缴纳个税11880元,相比过去减税幅度达68%。
第一时间享受到个税改革红利的还有北京八达电缆管有限公司员工张风有。他有一个读小学二年级的女儿。2018年12月,张风有工资薪金所得为6420元,扣除“五险一金”和5000元的个税扣除额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44.44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1.33元。2019年1月,他申请每月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1000元,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为642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44.44元,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33元。“一开年就收到了国家发的‘红包’,我和同事们都很兴奋,工作也更有劲头了。”张风有说。

地方规定

 

 

1: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税务局2019-06-21

2: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要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税务局2019-06-21

3、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深圳市税务局2019-06-21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笔记和案例

履行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税扣缴义务
保险企业应该注意哪些实操关键点

林翠媚 刘璐 刘恺 本报记者 陈俊峰

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税,并发布了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预扣预缴个税计算公式,这将有效降低保险营销员个税税负。对此,专业人士建议,保险公司应提前测算保险营销员个税变化,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帮助保险营销员充分享受个税改革红利。

关键点一:

准确理解预扣预缴个税计算公式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12366发布的《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已经作了明确。根据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分局副局长徐添喜主要负责深圳市金融业税收管理。他表示,此前,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如何为保险营销员办理预扣预缴,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热点。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毕马威个人服务总监卢山举了一个案例。假设某保险营销员2019年每月取得佣金15000元,每月自行缴纳“三险一金”2000元,每月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没有其他扣除。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代缴税款时,由于保险营销员增值税按月纳税,且该营销员每次收入不超过10万元,因此,免征增值税,不进行价税分离,也没有相应附加税费。在保险公司支付佣金时,每月只扣除5000元费用,不考虑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由此可确认,该营销员每月佣金收入12000元,计算公式为15000×(1-20%);每月展业成本3000元(12000×25%);每月扣除展业成本后收入为9000元(12000-3000)。

由此,假设该营销员每月佣金收入不变,1月份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0元,计算公式为(9000-5000)× 3%;2月份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0元,计算公式为(9000×2-5000×2)× 3%-120。卢山说,按照扣缴公式,保险公司全年应为该保险营销员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880元。

关键点二:

灵活选择扣缴方式,升级信息系统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如何在预扣预缴环节履行好自身扣缴义务呢?专业人士提醒保险公司,考虑到保险营销员是自行缴付“三险一金”,在办理预扣预缴时,暂不为其办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并及时升级信息系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灵活调整了预扣预缴环节的扣除方式,及时履行了企业的扣缴义务。据会计部经理陈潇介绍,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约有1.8万名保险营销员,考虑到保险营销员是自行缴付“三险一金”,企业较难掌握保险营销员具体缴纳情况并为其办理专项扣除,甚至可能出现重复扣除的情况。因此,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为保险营销员办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待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再由保险营销员自行办理扣除。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寿险)财务部总经理高嵩表示,企业在准确理解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应及时对企业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改造。

据介绍,平安寿险是目前国内第二大寿险公司,在全国拥有一支100多万人的保险营销员团队,其深圳分公司约有保险营销员4.4万人。高嵩说,此次个税改革,影响人员数量众多,对系统改造时效要求高。如何在时效内及时准确完成系统开发、改造,是正确履行平安寿险扣缴义务,让这100多万保险营销员享受个税改革红利的关键。

“政策下发后,我们第一时间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执行规则,及时、准确地获得了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计算公式等各方面的指导。在对保险营销员进行政策宣讲的基础上,顺利推进了公司相关信息系统的逻辑改造。”高嵩说。

关键点三:

提前测算税负变化,平衡现金流

深圳市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胡绵鹏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已经预缴了税款,但保险营销员在汇算清缴后发现自己的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尽管自然人纳税人可以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但如果前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将会占用保险营销员的资金流。

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合伙人黄家荣提醒,新税法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适用的是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税率。因此,个税适用税率及应预缴税额,会随着累计收入的提高逐渐升高。基于证券经纪人和保险营销员与证券、保险公司的委托关系和业务特点,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避免在平常月份缴付较多的税款,导致保险营销员资金流被占用,扣缴义务人可对证券经纪人和保险营销员的个税进行测算,以便掌握税负变化情况。同时,保险营销员需留意现金流情况,作出适度安排。

徐添喜还提示保险公司等扣缴义务人,近期围绕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发布了多项的配套减免税政策,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增值税和各项地方税费的计算,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尤其是已经与税务部门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了解政策口径和操作要求,切实履行好代征义务。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税咋计算
朱晓东 黄跃文

19030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以及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的相关解答,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扣除、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等问题得到了明确,与原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相比,政策变化不少。

注意政策变化

新、旧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变化一:佣金收入减除费用标准不同。按原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佣金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而164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也就是说,根据164号文件,无论佣金收入金额高低,减除费用统一为20%。

变化二:展业成本计算方法不同。原展业成本为不含税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计算公式为: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地方税费附加)×40%。而根据1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即计算公式为: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

变化三:申报分为两个环节。根据原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纳税人取得佣金收入按次申报。根据现行政策,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是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第二环节是符合汇算清缴条件纳税人还要进行汇算清缴。

变化四:新增可扣除项目。根据164号文件和12366的答复,纳税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阶段应采用累计预扣法,新增可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在汇算清缴阶段还可以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变化五:适用税率不同。原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适用劳务报酬所得20%的比例税率及加成征收。而根据164号文件和12366的答复,佣金收入在预扣预缴时比照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在汇算清缴时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具体怎样计算

1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对佣金收入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作出明确,纳税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展业成本-累计附加税费-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假设保险营销员王先生2019年取得佣金收入24万元,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均为2万元(由于保险营销员按月缴纳增值税,且每月佣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因此免缴增值税,不进行价税分离,也没有其他附加税费),未发生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在不考虑其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其每月预扣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1月王先生应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5000-20000×(1-20%)×25%=7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适用3%的预扣率,那么王先生1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000×3%=210(元);根据累计预扣法,王先生2月应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2×20000×(1-20%)-2×5000-2×20000×(1-20%)×25%=14000(元),同样适用3%的预扣率,2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4000×3%-210=210(元);同样3月~5月,均适用3%的预扣率,根据计算,每月须预扣预缴210元个人所得税。

至6月,王先生应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0元,大于36000元,将适用10%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那么王先生6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2000×10%-2520-210×5=630(元)。

以此类推,后续的7月~12月,将继续适用10%的预扣率,7月~12月每月须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00元,王先生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880元。

在汇算清缴阶段,如上文所述,在不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王先生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0000×(1-20%)-240000×(1-20%)×25%-60000=84000(元),适用10%的综合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因此,其应纳个人所得税=84000×10%-2520=5880(元)。

政策适用注意事项

笔者提醒,佣金收入的纳税人在适用政策享受减税福利时,要注意佣金收入政策的独特性,即在预扣预缴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预扣率预扣个人所得税;但在预扣预缴阶段不能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避免因政策适用错误所带来的后续更正或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劳务报酬所得在预缴时按20%~4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佣金收入虽属于劳务报酬,但其预扣预缴时,应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率要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即适用 “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3%~45%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还需注意,在预扣预缴阶段,虽然纳税人取得佣金收入按3%~45%的预扣率申报个人所得税,但与一般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又有所不同,取得佣金收入在预扣预缴阶段不可以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因此,如果纳税人在当年度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应办理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此外,现行政策下,纳税人需要注意汇算清缴阶段的两项扣除,特别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并据实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各项信息,即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享受减税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


取得股权激励

外籍员工申报个税应注意什么
2019年07月26日 版次:07 作者:陈安郎

国内权威金融数据和分析工具服务商Wind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超过500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19年度股权激励目标净利润,股权激励已进入常态化,越来越成为改善公司治理的利器。而在我国向全球范围内招揽高素质人才的背景下,支持企业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对稳步提升境内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有着积极意义。那么,外籍员工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权激励,进行个税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提示1:注意判断是否为居民个人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自然人纳税人通常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而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上司公司外籍员工的税收居民身份不同,适用的股权激励个税政策也有所差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居民个人取得的符合政策条件的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如果外籍员工为非居民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的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在单独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出当月收入额后,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提示2:准确适用股权激励计税方法

股权激励一般包含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对于外籍员工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权激励,需要准确计算股权激励所得,并根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适用的不同计算方法,准确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例如:凯文是某上市公司的外籍员工,2018年1月~5月工作表现出色, 该上市公司5月授予凯文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规定可在2019年5月份行权,假定凯文2019年5月28日行权,且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那么凯文行权时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因此,当凯文在2019年5月28日行权时取得股权激励收入=(16-8)×10000=80000元。

如果凯文是我国的居民个人,根据164号文件的规定,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凯文取得的股票期权激励,全额单独计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0×10%-2520=5480元。

如果凯文为非居民个人,2019年度在我国境内居住满90天不满183天。假设他2018年仅1月~5月在境内工作天数85天,且2019年仅取得该笔股权激励。根据35号公告规定,首先计算股权激励中归属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股权激励×所属期间境内工作天数÷所属期间公历天数=80000×85÷151=45033.11元。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5033.11÷6)×10%-210]×6=3243.31元。

提示3:股权激励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考虑到员工就股权激励行权时,可能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国家也给予了适当延长纳税期限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在行权时可关注并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外籍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在股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时,可以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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