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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 2014年12月12日

【财政部】
【2014】
【消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单位:元/升
税目 税率
成品油:  
    1.汽油 1.4
    2.石脑油 1.4
    3.溶剂油 1.4
    4.润滑油 1.4
    5.柴油 1.1
    6.航空煤油 1.1
    7.燃料油 1.1
 

附件2: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税率(元/升)
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1.4
27101220 石脑油 1.4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1.4
27101911 航空煤油 1.1
27101912 灯用煤油 1.1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1.1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1.1
27101923 柴油 1.1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1.1
27101991 润滑油 1.4
27101992 润滑脂 1.4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1.4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1.1
2710200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1.1
ex38260000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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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93号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6号 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5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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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答记者问
  2014年12月12日 来源:税政司

  1.问: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政策调整针对成品油消费税,适当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的1.12元/升提高至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的0.94元/升提高至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问:为什么今年年内连续两次调整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答:我国的消费税不是普遍征收的,仅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等特点的消费品征收。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抑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费,是国际上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在治理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控力度,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是必要的。这次政策调整,仍选择油价下行时实施,不仅没有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还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兼顾了宏观调控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

  3.问: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新增收入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节约利用、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等方面,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环境。

  4.问:近期两次连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今后是否还会继续提高?
  答:成品油消费税的总体负担水平,需要综合考虑经济运行态势、环境资源状况、节能减排要求、收入分配调控需要等多项因素。今后,我们将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和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地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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