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当年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批复
税总发〔2014〕70号2014年5月22日 |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协定】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请示》(青国税发〔2013〕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柴旦公司)在青海省海西州注册,是一家从事黄金开采业务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TJS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JS公司)持股90%,中方股东持股10%。TJS公司是一家注册于巴巴多斯的国际商务公司,其直接股东是埃尔拉多黄金(巴巴多斯)公司(以下简称EB公司),最终股东是加拿大的埃尔拉多黄金公司(以下简称埃尔拉多公司)。埃尔拉多公司通过其加拿大全资子公司阿富坎矿业公司100%持有EB公司,从而成为TJS公司的最终股东。2011年,大柴旦公司宣布分配2008年度的利润2亿元,TJS公司就其取得的股息1.8亿元申请享受中国-巴巴多斯的税收协定待遇。案件的关键在于,TJS公司是否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
二、TJS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和结论
根据TJS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的规定,对TJS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分析和认定如下:
(一)TJS公司没有实质经营活动
TJS公司是一家国际商务公司,其中文名称为“滩间山有限公司”,专门对青海大柴旦滩间山金矿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经营监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二)TJS公司的注册资本少,人员配置少,与其取得的巨额股息难以匹配
TJS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注册资本仅为1美元,其投资于大柴旦公司的资金均来源于母公司给予的债权融资。之后虽两次增资,但不能改变其在我国的初始投资并非用资本金投资的事实。
TJS公司现有5名董事,但其2008年至2013年向5名董事支付的董事费总额仅为23,000美元,平均每位董事每年取得的董事费不足1,000美元。另外,TJS公司声称有5名雇员,并接受外包服务。但是,5名雇员和外包服务的合同均由EB公司签订,5名雇员和外包服务提供商同时为TJS公司和EB公司提供服务,但TJS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
(三)TJS公司对其持有的大柴旦公司股权很少承担风险
按照大柴旦公司的章程,TJS公司需要为大柴旦公司承担人员招聘、培训、获取贷款、融资、财务等责任。但是,从TJS公司的董事构成、雇员数量及其相关费用支出来看,TJS公司没有承担相关责任的人员及费用支出记录。
首先,互联网信息显示,大柴旦公司的人员招聘工作由最终股东埃尔拉多公司的北京办事处负责。其次,大柴旦公司的5名董事中,作为外方股东代表的董事长和1名董事分别由埃尔拉多公司的资深中国副总裁和首席运营官担任,而不是由TJS公司派出。再次,TJS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其向大柴旦公司收取的技术费和服务费均以工资或服务报酬等名义全额转付给了母公司,
TJS公司仅是代母公司收取了技术费和服务费。
(四)TJS公司在巴巴多斯不纳税
TJS公司在巴巴多斯注册的类型是国际商务公司,按照巴巴多斯税法,国际商务公司的所得税率仅为1%至2.5%。尽管从该公司2004年至2010年的纳税申报表看,是由于亏损而未在巴巴多斯纳税,但如此低的税率不利于认定其为受益所有人。
通过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可以认定TJS公司不具有股息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不应享受中国-巴巴多斯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
相关文件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02月28日 |
. |
相关资料 |
. |
. |
地方相关规定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批复
皖国税函[2012]264号
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拟否定高盛资本合伙Bouquet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请示》(淮国税发〔2012〕68号)收悉。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简称:GSCP)是一家依照巴巴多斯法律组建的公司,持有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口子酒业)25.27%的股权。
2009年8月,口子酒业董事会做出决议,向GSCP派发2008年度股息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近日,GSCP授权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取得的上述股息所得按5%的优惠税率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规定,股息所得的优惠税率应给予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经审核,以下因素不利于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注册资料,其成立目的为控股投资一家位于中国的制酒企业。申请人历年董事会纪要表明,除投资活动外,没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同时,根据其提供的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来源于口子酒业的"股息收入"及少量的"利息收入"外,没有其他收入项目。
因此,可以判断,申请人除投资于口子酒业获得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股息收入外,基本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二、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从申请人提供的公司董事护照上的印鉴来看,公司董事在投资口子酒业期间,未到中国来实地考察过投资项目,也未参与合资经营的谈判活动。
同时,在申请人提供的其与口子酒业签订的与投资相关的重要合同中,申请人方面的签署人均非其董事会成员,也不是其公司员工。
因此,可以认为,申请人对于此项投资权利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注册资料,其企业类型是依据巴巴多斯法律(Societies with
Restricted Liability Act, 1995)成立的"International
SRL"。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这一类型的企业可以适用较低的优惠税率,并且对资本利得免税。
因此,申请人从口子酒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在巴巴多斯是免税的。同时,申请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也表明,当地税务机关对其从口子酒业获得的股息收入没有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因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文件的规定,同意你局否定GSCP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不批准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此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GS Investment Partners(Mauritius) V Limited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GS Investment Partners(Mauritius) V
Limited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4〕2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GS Investment Partners(Mauritius) V
Limited仅在毛里求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该公司不具有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规定,同意GS
Investment Partners(Mauritius) V
Limited不应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股息条款的优惠待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4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Opportunities(Mauritius)II Limited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4]15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Private Opportunities(Mauritius)II
Limited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4]2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Private Opportunities(Mauritius)II
Limited仅在毛里求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的规定,该公司不具有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的规定,同意Private
Opportunities(Mauritius)IILimited不应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股息条款的优惠待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4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秀惠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4]1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秀惠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3〕15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秀惠有限公司仅在香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七条规定,秀惠有限公司不具有利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利息条款待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5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4〕16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4〕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仅在香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该公司不具有享受大陆与香港签署税收安排待遇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规定,同意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不应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利息条款的优惠待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5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银利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5〕54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银利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5〕7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银利发展有限公司仅在香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对所得不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七条规定,银利发展有限公司不具有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