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年文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5]9号2015年3月24日

【财政部】
【2015】
【海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5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
1.农业部2015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相关文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5年04月06日

.
相关资料 .

.

地方相关规定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点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