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解读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2015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问:为什么要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答:近年来,我国企业改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不仅成为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成为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促进企业改制重组,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明确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抓紧研究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了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二、 问:这次出台的政策与以往企业投资、兼并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此次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具体而言,一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此外,为便于征管操作,减少争议,《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时,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相关事项。
三、 问:为什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是一项新的规定。2006年,为减少税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考虑到在实际征管中,上述现象仍然存在,此次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了这一规定。
【废止文件规定】
财税字〔1995〕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