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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 [2015] 60号2015年5月7日

【财政部】
【2015】
【消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5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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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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