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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
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结合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三、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
  四、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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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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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全面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能够有效推动部门间工作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为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国务院于2015年6月审议通过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方案》要求,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的衔接工作,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业标准《SW 5-2013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进行修订,《公告》对有关事项予以了明确。
  二、主要修订的内容
  纳税人识别号是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唯一识别代码,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由税收征管法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公告》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中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编码规则中第一条第一款“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修订为“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二)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编码规则中第一条第二款“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修订为“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 ‘2位顺序码’组成”。
  (三)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编码规则中第二条第一款“以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修订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三、纳税人识别号赋码管理
  纳税人识别号的覆盖范围远大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除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外,其他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保持不变。同时,为减少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办理涉税事项,其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继续有效使用,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何变化?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
  公告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分别作出了赋码规定。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这样减少了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将税务登记信息整合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有利于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市场主体在各部门重复报送材料,重复数据采集,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减轻负担,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添新动力。
  为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税务系统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培训,做好系统支持,优化纳税服务,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落实改革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国庆长假期间工作不间断,确保了改革措施及时落地。广东省建立了国地税与工商、质检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对比纠错机制。甘肃省国税局搭建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筹做好数据交换、配套制度、过渡衔接等方面的工作。江苏省国税局集中专业力量对“三证合一”软件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平稳过渡。

地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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