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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营改增】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6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9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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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下发公告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下发以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了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明确了享受销售额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四)明确了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营改增后予以保留的票种,且给予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使用过渡期。

地方相关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件发布)的规定,依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5日

政 策 解 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和要求,将我市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标准予以公布。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办理手续和流程是什么?
一、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投产之日起30日内。
参照法次年核定扣除标准:当年1月15日前。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试点纳税人购进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分类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试点纳税人对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7月11日】
二、纳税申报有关资料报送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3.《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4.《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5.《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7月11日】


2.差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北京国税局2018年1月12366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年7月13日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省内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四、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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