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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管理】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的要求,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2.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3.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税务部门之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欠税信息的查询,由各级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实现涉税信息统一归集,充实查询内容,加强查询平台建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主动推送信息等创新服务方式。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涉税信息查询安全可控。
  第六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使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二)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确认涉税信息存在错误,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泄露纳税人信息的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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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方便纳税人查询涉税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的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根据全国税收信息化工作推进情况,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涉税信息查询服务已具备基本条件。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查询依法公开涉税信息以及纳税人查询自身的各类涉税信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涉税咨询、向其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等情形,税务总局已有相关制度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自助查询公开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以经身份认证和识别通过自助渠道查询自身涉税信息。
  (二)明确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书面查询以及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书面查询需要报送的资料。
  (三)明确了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以及书面结果的文书样式。
  (四)明确了纳税人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应当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并进行核实处理,以及申请核实需要报送的资料。

地方相关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函〔2016〕135号2016-12-26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七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分局征管科(处)牵头负责,配合市局积极拓展纳税人自身信息查询渠道,扩大自行查询范围。同时,会同其他部门做好本《办法》所称的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工作的统计和总结工作。
  三、纳税人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的,或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原则上当场办结并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当场无法办结需主管税务所核实的,或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所负责核实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领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四、税收信息对外提供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信息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14号)的规定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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