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当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发票】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6年09月04日

.
相关资料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地方相关规定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点石财税咨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