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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增值税】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9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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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有关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我们陆续接到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经研究,我们制发公告,对于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
  二、主要内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地方相关规定

 

关于对出租房屋的企业转售水征税问题
1.问题一:目前相当多的一般纳税人将房产出租给其他一般纳税人使用,出租方按水表数向供水公司缴纳水费,供水公司按3%开票给出租方,而按相关规定,出租方向租赁方收取的水电收入属于转售水电,需要开票征税。但出租方不适用简易征税规定,只能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水费规定进行了明确,对出租房屋的企业能否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将房产出租给其他一般纳税人使用,出租方向租赁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暂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票缴税。
2.问题二:供水公司收取的水费总额中含有污水处理费(单价1.20元)、垃圾处理费。总额中包含的单独的水费,企业可以取得专票,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金额是普通发票。对于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供水公司享受免税政策。但是对出租企业就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向承租方开具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建议予以明确。
答:出租企业收取的水费中包含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如何缴税和开票,暂可比照供水公司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7-12-27问题解答


8、企业出租厂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开具发票能否简易征收?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出租厂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开具发票的,视同转售行为,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厦门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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