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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现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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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其他)         最近编辑: 201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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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制定本《公告》。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对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
  一是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公告》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起,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用于连续生产非高档化妆品的,不得抵扣消费税。
  二是考虑到纳税人存在2016年10月1日前购进已税化妆品,但在10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情况,《公告》明确: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30%的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三是为加强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公告》明确: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地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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