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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增值税】 |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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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6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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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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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统一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的申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
自2016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若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纳税人在公告发布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
地方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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