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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2017年6月9日 |
【财政部】
【2017】
【综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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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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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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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可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了IdPh
马泽方 韩银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该文件简而言之就是,小额贷款公司也能比照金融企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了。该文件发出之前,业内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这一问题观点不一。
有观点认为,首先,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业中的非货币银行服务中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四款有如下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及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由此可看出,国家税务总局认可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也能按照财税〔2015〕9号文件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企业。
首先,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可见,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
其次,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属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最后,财税〔2015〕9号文件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没有小额贷款公司。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不能按照财税〔2015〕9号文件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财税〔2017〕48号文件也给予了小额贷款公司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该文件同时规定了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额贷款公司也能比照金融企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贷款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不属于从金融企业贷款,因此其支付的利息不能据实扣除。根据银监发〔2008〕23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息可以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贷款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的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笔者认为,财税〔2017〕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照财税〔2015〕9号文件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但并非承认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
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其可以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但对于贷款企业来说,其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仍按照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南京高新区地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