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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7]80号2017年11月24日

【财政部】
【2017】
资源税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探索创新,研究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九条 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本办法所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定。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要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统一税额。试点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到位。

  第十一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八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试点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比例分配的水力发电量和税额,分别向跨省(区、市)水电站征收水资源税。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涉及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和分配的,比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试点省份开征水资源税后,应当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九条 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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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自然的水算笔“绿色账”——权威部门详解水资源税扩围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9日     来源:新华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28日联合宣布,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等9省区市将开征水资源税,这是继去年7月1日我国在河北率先试点水资源税后,改革试点首次扩围。
  从全面对矿产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征税,到迈出向水资源等生态资源征税的关键一步,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新举动释放出哪些信号?会影响哪些行业用水?百姓生活用水会涨价吗?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新华社记者28日采访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超采区加倍征税 税收利剑倒逼绿色用水
  河北试点水资源税改革一年多来,地处华北地下漏斗区的邯郸市自来水公司最明显的变化是,全市70%的供水由原先的地下水源改为南水北调的地表水。
  “水资源税改革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加倍征税,倒逼企业转变用水模式。”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杰刚说,2016年河北省100多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由抽采地下水改为使用地表水,全省地下水取水量较上年下降6.6%。
  12月1日起,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的水资源税改革将扩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明确以水资源税取代水资源费。
  根据三部门发布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改革后,地下水的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至4倍。
  此外,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至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这些规定充分强化了水资源税的杠杆调节作用,从而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正是贯彻这一精神的重要举措。
  “水资源关乎国计民生、生态安全。”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说,征收水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组织多少财政收入,2016年新纳入试点9省区市水资源费共计收入133亿元,税收收入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税费标准平移 我家用水会多掏钱吗?
  “水资源税要大范围开征了,我家水费要多缴了吗?”“以后浇地灌溉,养猪养鸡,多用水要多花钱吗?”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对老百姓生活带来的影响,无疑最受关注。
  对此,王建凡解释说,征收水资源税不会影响城镇公共供水价格。目前,水资源费是城镇公共供水终端水价的组成部分,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后,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基本延续现行规定,不会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
  以北京市民家中的自来水缴费单为例,居民水价由基本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三块费用构成,改革后水价标准不变,但缴费单上列示的水资源费名目将不再出现。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王建凡介绍,费改税后,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至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至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其中,缺水严重的北京市,地表水和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每立方米分别为1.6元和4元,为9省区市最高。
  改革也保障农业生产的合理用水。如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同时,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等情况也纳入免税。
  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郭孟卓说,我国农业生产取用水量大,农业生产用水方式较为粗放,大水漫灌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征税,希望能培养农民的节约用水意识,促进转变农业灌溉方式。

  洗车、洗浴、滑雪场等从高定税 今后企业如何用水?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办法亮出的严格税收举措,将如何影响企业今后用水?
  “水资源税改革绝非简单的税费平移,否则试点没有意义。”王建凡说,相比收费,税收更具刚性和约束力,改革就是要让经济杠杆真正发挥作用,倒逼高耗能企业节水,促使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转变用水方式,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
  记者了解到,在河北省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如今工商业取用水单位的税额标准最高为6元/立方米,是原水资源费的3倍;特种行业取用水最高税额标准达80元/立方米,是原水资源费的40倍。
  李杰刚介绍,改革后河北省钢铁等高耗水企业加大节水投入,如河北钢铁集团唐钢公司实现工业水源全部改用城市中水,年可节水1460万立方米。同时,部分地区特种行业月均取用水量也较改革前下降30%以上。
  “毫无疑问,原先用水粗放的高耗能企业和特种行业改革后用水成本会上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说,企业心中要有一本“绿色账单”,应以改革为契机,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用绿色发展理念指引企业未来发展。
  此外,改革办法规定的诸多免税情形也为企业转变用水方式提供指引,如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和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等。
  王建凡表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试点省份要及时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明确各类取用水的具体适用税额,取用水量核定办法,农业取用水限额,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范围,自备井关停办法等政策措施。税务与水利部门要做好征管准备工作。
  他表示,下一步,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实施情况,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制度,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面推开水资源税改革。

地方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7〕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本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确保稳妥有序推进,本市制定了《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从事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为水资源税纳税人。从事自建设施供水的,纳税人为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个人。
  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城镇自来水供水单位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以自行建设的地下水取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或者附带向周边单位、城镇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国家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对地热、矿泉水按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计税依据为实际售水量。
  第六条 适用税额按照地表水、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其它用水分类确定。
  各类用水具体适用税额详见《北京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第七条 部分提供公共、公益性服务的非居民用水,执行居民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具体范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用水;园林绿化、环卫部门管理的非营业性公园、公厕、垃圾楼用水,以及园林绿化、环卫部门绿化、洒水作业用水。学校以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便民浴池以商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自建设施公共供水单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为自建设施公共供水的,执行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适用税额。
  第八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第九条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和非居民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征收水资源税。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十条 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计征。地源热泵按照取水量计征。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地源热泵是指利用水泵抽取地下水,进行热能交换后再通过回灌井返回地下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高档洗浴场所、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高档洗浴场所,是指商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场所。
  滑雪场定额内用水按非居民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执行,超定额用水按特种行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对超出规定计划(定额)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
  第十三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从低确定税额。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用于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场馆(场地)建设以及试运营、测试赛和赛事期间的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市水务局联合制定。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七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城镇公共供水单位之间发生转售水行为的,由最终供水单位缴纳水资源税。
  第十九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纳税期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类用水明细情况,并逐步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纳税人申报纳税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实际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向纳税人发放实际取用水量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或参考历史平均水量核定取用水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处理处罚并核定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追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按照税费平移原则,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负担。城镇公共供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税,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综合水价保持不变。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资源税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分配体制保持不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和市自来水集团缴纳的水资源税属市级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库;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包括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并授权区管理的取用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税属区级收入,全额缴入区级库。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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