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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企业所得税


  为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附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
  二、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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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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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背景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求。《通知》和97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保证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实施,解决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中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97号公告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关系,及其报送时间要求。
  97号公告所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其报送时间,应当按照97号公告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简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优惠明细表》)填报内容,明确填报口径。
  政策调整后,《优惠明细表》中的部分内容纳税人将无法填写。为解决该问题,《公告》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写《优惠明细表》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其他内容不再填写。
  《优惠明细表》第10行第19列数据,应当来源于《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相关行次,并保持数据一致。
  三、《公告》执行期限
  《公告》仅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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