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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5日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一)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涉税服务。
  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规范)另行制定。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实名办税(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二)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三)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四)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五)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六)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六)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七)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的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参与或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强化培训服务,促进转型升级和行业健康发展。
  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除加入各自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外,可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鼓励其他没有加入任何行业协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

  第十九条 各省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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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将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优化服务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办法》出台有利于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二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办法》出台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三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后,《办法》出台将在制度上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制度,有利于促进税务师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二、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纳税申报代理;(二)一般税务咨询;(三)专业税务顾问;(四)税收策划;(五)涉税鉴证;(六)纳税情况审查;(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八)其他涉税服务。其中,第三项至第六项,即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第一项“纳税申报代理”和第七项“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涵盖《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列举的所有办税事项,共6大类192项。这些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的税务事项均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放。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哪些?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四、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税务机关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建立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
  五、为什么要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不需要单独向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六、税务机关如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通过采集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七、《办法》规定的公告渠道有哪些?公告内容是什么?
  公告渠道主要有: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内容是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动态更新的信用等级状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或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此外,对税务师事务所还可以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还可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九、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吗?
  按照自愿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可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可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鼓励其他没有加入任何行业协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享有税务师行业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地方规定

 

发挥税务师行业专业优势 加快行业转型升级
——对《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思考

2017-07-13 曲军 高峻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笔者学习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如下思考。
一、13号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纳税人数量迅速增长,涉税事项日益复杂,税务代理等涉税专业服务市场需求不断增大。据大连市保守统计,目前已有30%的纳税人委托了税务代理服务,这其中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到5%。从服务质量上看,委托由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的纳税人发生涉税违章行为的数量仅占全部委托代理的纳税人的5%。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到了税收征管质量,也影响到了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权益,所以,加强对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已势在必行。
13号公告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规定“税务机关的职责包括‘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综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13号公告是于法有据的。
出台13号公告有什么现实意义?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自第一部《税收征管法》颁布就有了以税务师事务所为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随着纳税人需求的不断增长,涉税服务市场的不断扩展,从事这一行业的机构也越来越多。近年来仅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就突飞猛进,据统计,在财政部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2015年年收入已过百亿。涉税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将这些市场主体统一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结束无序竞争的混乱状态。同时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作用”和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提出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也要求制定监管制度,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开放涉税服务市场是大势所趋
首先,从历史上看,涉税专业服务早已经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开放。1992年《税收征管法释义》明确指出,税务代理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在我国有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主要包括:1.经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税务事务咨询机构;2.依法成立的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机构;3.其他具有法定代理税务事宜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机构既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
可见,税务代理人起初就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内的。而且,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很多发达国家都规定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可以从事涉税服务。
其次,从实践看,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等市场主体已经广泛参与到了涉税服务市场。据统计,大连市目前有69家税务师事务所,其他涉税服务机构3700多家。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到2%,大部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游离在税务机关的监管之外。这也充分说明了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之大,仅靠税务师事务所的力量难以承担如此大的市场需求。
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要求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放管服”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税务机关给税务师事务所“吃偏饭”已无可能。有些人认为13号公告是要放开涉税服务市场,确认了其他主体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地位就是否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的专业性,这样认为是没有道理的。涉税专业服务并非税务师专业服务,片面将某一些涉税专业服务定位于某一主体的专属业务,是不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
开放市场真的不利于税务师行业发展吗?首先,市场开放的同时强化了市场的监管,监管的结果是规范了市场。作为那些信誉低、业务能力不高的咨询机构将很难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而且难以受到市场的欢迎,甚至因为执业质量问题而受到相应的处理。所以13号公告实际上是限制了提供涉税服务黑中介的行为,净化了涉税服务市场,对税务师事务所等规范发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给了更大的市场。其次是给了税务师行业更大的业务发展空间,13号公告中明确了八项涉税服务业务,其中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是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属业务,跟以前只有涉税鉴证是税务师的专属业务相比,其业务空间更大了。而且从这些业务的专业性上来看,税务师事务所在诸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更具有专业优势和竞争力。

三、深刻理解13号公告的监管措施和服务内容
13号公告充分体现了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13号公告的“放”一方面体现在除对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主体监管外,对其他涉税服务机构不再设立行政审批,只进行实名登记;另一方面体现在对涉税服务市场的放开。“管”体现在对涉税服务行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加大了监管力度。“服”一方面体现在便捷的监管服务,大部分的监管手段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来完成;另一方面是体现在为规范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培训、专门咨询以及绿色通道和网上批量申报等服务措施。
13号公告“放”了什么?一是从制度上明确税务机关的涉税服务行为的监管范围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涉税服务机构,表明涉税专业服务的市场是开放的。二是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可以有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但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也是向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开放的。三是税务机关仅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主体监管,需要进行行政登记,其他涉税服务机构没有要求进行行政审批和行政登记,但要进行实名制管理,所以对主体的管理是开放的。
13号公告采用了哪些监管措施?一是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把行政登记作为一种监管的基础手段,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已经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按照公平、简政的原则,税务机关对其视同行政登记,不需要再单独办理。二是确立实名制管理制度。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未报送机构和人员实名信息的,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三是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相关信息。业务信息的采集保护了税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专有业务服务权利,便于税务机关对这类影响税收征管较大业务的监管,也便于税务机关对从事这类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避免执业风险。四是实施检查调查。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五是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本身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动态信用评价,建立实时动态评价与定期等级评定相结合的信用管理制度。六是建立公告与推送制度。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或违规执业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七是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行业自律管理也是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需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制定执业标准,开展执业质量评价,提高服务能力,强化培训服务,推进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协同监管。
这些监管措施将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来完成,通过建立一个监管信息平台,实施这些监管措施,体现了现代化和大数据的管理理念,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的报送以及信用评价都会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
税务机关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哪些服务?13号公告明确要求税务机关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这是贯彻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突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优化服务导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不同于一般纳税人的特殊群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税法宣传、政策解读等服务,帮助其及时准确理解税收政策,提高服务水平,利用服务杠杆效应,实现纳税服务由“零售”向“批发”模式转变。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资源优势,降低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压力,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税务机关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便捷服务包括:税务机关税务咨询专线、定期的税收政策培训、建立三方沟通机制了解征管诉求、快捷的网上批量申报通道、大厅的绿色办税通道等。公告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特点建立涉税服务机构需要的服务措施。

四、税务师行业如何应对全新的监管模式和市场竞争,加快行业转型升级
13号公告是贯彻《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务院要求制订的监管办法,作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中的主力军,税务师行业要认真学习公告规定,认清形势,积极应对发挥多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专业优势,以专业取胜,赢得市场。
税务师行业从1994年税务师资格的确认发展到今天,已经有20多年发展经历,虽然这2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脱钩改制、三会合并、取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准入、取消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影响,但是由于市场的需求和行政部门的支持和引导,行业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继注册会计师、律师之后的第三大经济鉴证类专业服务行业,说明税务师行业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已得到社会认可的,并且迎合了市场的需要。所以税务师行业要坚定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凭借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专业优势以及执业的规范,发挥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主力军的作用,取得市场的有利地位。
税务师事务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尽快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转变理念迎头赶上。一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13号公告。对涉税服务行为的全面监管是大势所趋,认真研究监管内容,按规定办理行政登记和业务信息报送,尽快规范自己的监管行为,使自己成为一个规范发展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保证税务师行业的主导地位。二是明确地位,正确定位自己的服务方向。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优势在众多的涉税服务机构中很明显,税务师事务所除了做好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的税务咨询等基础业务,应大力开发专业顾问、税收策划等高端业务,向市场要业务,向政策要业务,每个事务所都形成自己特色的专业服务产品,那样才能立得住、站得稳。三是诚信开展涉税服务,用诚信赢得市场,争取在信用等级评定中成为获得高等级的涉税服务机构。四是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武装自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税务师行业的服务效率,与税务机关的现代化征收管理手段相匹配,提升服务层次。五是少抱怨多实干。“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税务机关的管理方式在改变,市场的服务需求在改变,税务师行业只有适应变化,研究对策,加快转型升级,才能迎头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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