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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09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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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第十八条 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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