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为解决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管理模式,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税务总局拟对现行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以下称代办退税)。为此,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二)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具体办法。一是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二是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三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四是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三)明确了异常代办退税业务的处理措施。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明确了综服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一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生涉税违法违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对综服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明确了综服企业其他涉税问题。《公告》同时明确了综服企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涉税处理问题。
(六)明确了执行时间。《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在线解读35号公告
综合服务企业代理退税方式变化大
实习记者 覃韦英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10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举行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以“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为主题,与网友沟通交流。胡先明重点解读了3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了网友的提问。本报记者整理了在线访谈的主要内容,以飨读者。
问:3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并出口,需要报关、代办退税业务的,由专业公司提供;需要贷款的,由银行机构提供。2014年出现了由一家机构提供报关、退税、贷款等业务的情形,即所谓的外贸综合服务的新业态。为适应这一新业态发展的需要,2014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将这种行为视同自营,即将综服企业视为一般的外贸企业,所代理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通过开具增值税发票实现交易,作为综服企业的进项,由综服企业办理退税。这一规定满足了综服企业经营的条件,在综服企业发展初期,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13号公告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货物是由生产企业出口的,综服企业实际上只负责代办手续,但发生出口骗税行为时,综服企业却要承担骗税的主体责任,而生产企业则不承担任何骗税相关责任,这导致了法律责任的错位。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谁出口、谁退税、谁主责”的原则,对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根据其业务实质,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并要求适用这一退税办法的综服企业,须符合综服企业的定义,且内部建立有较为完善的出口退税风险管控机制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在此背景下,税务总局制发了35号公告。
问: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如何操作,主要工作有哪些?
答:一是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的,应首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二是退税申报。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问:35号公告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内部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服企业需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答:一是要做好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工作。备案工作是代办退税的基础工作,备案不及时、不准确,将影响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正常办理。此外,按照规定,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分别提交备案申请。二是综服企业申报代办退税业务,需通过申报退免税系统中的代办退税申报模块申报,因此综服企业的人员要尽快升级申报软件,熟悉软件操作。同时,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有“代办退税专用”字样。三是做好代办退税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四是要做好代办退税业务的内部风险防控工作。综服企业要按照35号公告的要求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要在事前、事中、事后识别和分析其风险;对年度委托代办退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要实地核查其出口合同、订单、账簿、生产能力等。
问:综服企业如果同时有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不含代办退税)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
答:综服企业的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仍然按现有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即自营业务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进项发票等申报退税凭证,按规定向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代理出口业务,由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证明材料转交给委托出口企业,由委托出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问:与以往规定相比,35号公告中代办退税的企业范围和货物范围有哪些不同?
答:与以往规定相比,35号公告明确规定,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服务对象不分企业大小,只要国内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同时35号公号明确规定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问:关于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备案单证管理,是否必须由综服企业备案?
答:3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按照规定,代办退税业务也需实行单证备案管理,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负责收集并作备案管理。
问:综服企业取得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是否可用于申请抵扣?
答:3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综服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不是购销关系,而是提供服务关系,因此综服企业取得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只能作为其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既不能用于进项抵扣,也不能用于自营出口申报出口退税,只能用于代办退税业务。
问:为什么税务机关在向综服企业出具收入退还书后,还要向综服企业反馈退税明细,是否多此一举?
答:由于“代办退税”是税务机关受理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集中申报的退税,一次审批的代办退税额实际上可能会是多家生产企业的退税款,因此需将每户生产企业退税额明细情况反馈给综服企业。同时,这一明细情况将传递给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问:综服企业为生产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需要向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
答:35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服务等外贸综合性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及有关规定,分别适用相关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与13号公告相比,35号公告对综服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如何明确,有何变化?
答:13号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承担涉税的主体责任,生产企业不承担任何出口退税有关责任。35号公告则明确代办退税业务的主体责任由生产企业承担,综服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其风险防控职责的,负连带责任。如果发生骗税行为,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便利造成骗税的,应按规定接受处罚。综服企业参与骗税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36个月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等,具体可以参阅35号公告第九、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问: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报关报检,并提供物流等服务,但由生产企业自己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是否适用35号公告?
答:上述业务应按现行代理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即由综服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交给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据了解,为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出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不断完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调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制发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积极开展离境退税相关工作等工作,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