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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6号 |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管理】 |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执行,为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与《公约》的衔接工作,现就国别报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42号公告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19日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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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0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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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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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2日
由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执行,为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与《公约》的衔接工作,特发布本公告。现对本公告解读如下:
一、我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我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本公告对我有何影响?
如果你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你企业需要根据42号公告规定,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同时,根据本公告规定,我国税务机关将不会对你企业报送的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实施信息交换。
二、我是一家外国在华投资企业,且所属的跨国企业集团应该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准备国别报告,本公告对我有何影响?
根据本公告规定,我国税务机关将不会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你企业提供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但是,如果你企业符合42号公告中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条件,仍然应当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并在我国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
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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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
部分企业2016年度国别报告信息不作交换IdPh
池澄
2017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46号公告,主要是为了做好42号公告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衔接工作。根据46号公告,部分企业不纳入国别信息交换范畴。
对于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如果企业达到了42号公告的要求,即所属跨国集团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则需要准备并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国别报告。在此情况下,根据46号公告的要求,中国税务机关将不会对企业报送的2016年度国别报告实施信息交换。
对于在华投资企业,且所属的跨国企业集团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准备了国别报告的情况,根据46号公告的要求,中国税务机关将不会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集团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但是,如果企业符合42号公告中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条件,仍然应当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并在中国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展望未来,随着国别报告立法国家数量逐年增加,各国立法要求逐步明确,建议跨国企业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特别关注各国国别报告立法的最新情况,确保国别报告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避免集团在跨国运营层面及转让定价政策方面的相关风险;二是特别关注中国和其他国家国别报告的申报要求以及信息交换的最新进程,确定最为适合的国别报告申报方式,有效规避未能及时申报、不完整申报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三是在与中国尚未启动《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或者不会开展信息交换的国家,企业仍然有义务按照相关国家法律开展国别报告的申报。
(作者:毕马威中国全球转让定价服务全国主管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