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当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综合】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针对上述反映,现对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7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10月08日

.
相关资料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有关背景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二年以上(含二年)的住房减免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5年以来,税务总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税务机关以契税为抓手,“先税后证”,统一抓好各税种管理。上述各项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都需要判定个人房屋的购房时间。目前,所有与住房交易有关的税种对购房时间都采取统一的判断标准:按照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的注明日期两项标准“孰先”原则判断。这一判断标准对于组织税收收入、落实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接部分省市反映,有的纳税人购买房屋后,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纳税人在拟转让房屋之前,曾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裁定对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确认个人的购房行为。上述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性强、可信度高,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可以用于完善现行购房时间判定标准。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个人所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地方规定

 

未取得所有权证书 购房时间如何确认
张勇 顾学锋
2015年1月,张某将一套住房卖给了李某,并收取李某60%的购房款。合同约定,李某于当年12月底前付清余款。同年3月,张某又将该房以高于卖给李某的价格卖给了黄某,并一次性地收取了黄某的购房款。经协商,张某退还了李某已付的购房款,并向李某提出解除双方已签订的购房合同,李某予以拒绝。同年5月,李某向该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已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赔偿损失。同年8月,法院依法判令张某继续履行与李某的购房合同,并赔偿李某相应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生效的日期是2015年8月28日。在此期间,由于该房产归属未定,所以没有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现今李某准备将该住房转让给他人,应如何确认李某的购房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因产权纠纷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个人转让住房时购房时间的确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所以,李某所要转让的这套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产,视同所有权证书注明日期是2015年8月28日。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地税局)

声明:文件来自公开媒体,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点石财税咨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